轮滑运动是一项融竞技性、健身性、趣味性、时尚性于一体的深受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所推崇、青睐和积极参与的体育运动项目。它不仅可以增强人们的体质,更有助于培养人们勇敢顽强的性格、超越自我的品质、迎接挑战的意志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有助于培养人们的竞争意识、协作精神和公平观念。亚洲轮滑联合会正是由于轮滑运动的精彩而应运而生。近30年来,亚洲轮滑联合会始终致力于推动和发展亚洲的轮滑运动,并与大洋洲的澳大利亚、新西兰保持着良好的关系。
亚洲轮滑联合会(亚轮联)成立于1978年,总部设在日本东京,2006年总部迁至中国北京。2007年,亚轮联得到亚奥理事会的承认。亚轮联现有会员19个国家和地区。本会设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代表大会由韩国、日本、印度、蒙古、中华台北、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度、蒙加拉国、巴基斯坦、伊朗和中国派代表组成,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中央委员为会长1人、副会长4人、委员10人、秘书长1人、司库1人共16人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在亚洲,群众性轮滑运动十分普及,尤其是近年来各种比赛、技术交流活动空前活跃,亚轮联每个会员国家和地区都定期和不定期举办自己的锦标赛、杯赛、邀请赛等。作为亚洲最高水平的轮滑赛事——亚洲轮滑锦标赛,每两年举办一届,目前已经举办了18届。在亚奥理事会和中国奥委会的支持下,轮滑成为2022年杭州亚运会的正式比赛项目。
第一条 本联合会名称为亚洲轮滑联合会。
第二条 本联合会注册办公室应在会长居住的国家或会长选择的其他地方。
第三条 本联合会是由国际轮滑联合会承认的组织,它有义务遵守国际轮联以及国际轮联下设的技术委员会(双排轮滑球、速滑、花样轮滑、自由式轮滑、单排轮滑球及滑板委员会)的章程和法规。
第四条 本联合会设立的宗旨和目标是:
1、组织并联合亚洲各国/地区轮滑者和轮滑协会/联合会,并开展、援助、运营、维护或管理亚洲轮滑运动。
2、为提高轮滑运动的水平,计划、安排并组织亚洲的轮滑活动。
3、为所有会员联合会/协会研究、培养和展示轮滑的艺术,并为此安排、组织运动会、讲课、辩论、讨论、论坛和旅行,及向所有的联合会/协会成员提供技术建议。
4、协助、捐助其他社会或协会/联合会或与同本联合会全部或部分的目标相同的联合会/协会合作或联合,不管它们注册与否。
5、成为国际组织会员或使其加入同样的组织。
6、在认为合理的情况下接受礼物或捐助。
7、处理对本联合会或其会员侵权行为,并维护本联合会或其会员的权利。
8、在联合会认为对其目标的推广有必要的时候,印刷、出版、销售、免费分发杂志,期刊、书籍或活页刊物。
9、在其会员中鼓励节约、自助、友谊、协作及相互帮助。
10、从事有助于实现上述目标的工作。
第五条 资格和入会
1、亚洲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国家联合会/协会在本国/地区推广轮滑运动,其目的与联合会的相似。
2、如果各联合会/协会要组织国家锦标赛、参加亚锦赛,他们要申请国际轮联/亚轮联的一个或多个分项。
3、国家(地区)性的轮滑协会才能成为亚轮联的会员。在任何情况下,1个国家(地区)在亚轮联只能有一个会员。
4、加入联合会的个人或人们应该对联合会的目标有益。
第六条 会籍种类
1、普通会员:亚轮联中央委员会可批准亚洲任何国家/地区参与推动轮滑运动的一个联合会或协会为普通会员。这需要在中央委员会2/3多数通过,报全体代表大会确认。这样的普通会员的会费应用美元支付,金额有时变化。
2、荣誉会员:由中央委员会提议,亚轮联全体代表大会可将亚轮联荣誉会员的头衔授予因其对轮滑事业的杰出贡献而符合这一殊荣的个人或组织。这样的会员可参加亚轮联所有全体代表大会,参与亚轮联正式职能,但他们没有投票权。
3、创始会员:亚轮联创建时的会员国家或地区协会将作为创始会员,并享有会员的所有权利和特权,除非代表大会2/3多数会员做出决定,原则不能被开除。
4、资助者:对亚轮联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相对重要的人员(经济方面或政治方面)可邀请他们成为联合会的资助者。资助者不是执委,也没有投票权。
第七条 各会员联合会/协会都应向亚轮联会长上交其会长/秘书长的名字和地址,或其他由该协会/联合会会长提名的官员。通信应寄往该人,并及时通知对方联系人姓名、地址的变化。
第八条 亚轮联会长/秘书长按照最新姓名地址寄出的所有通知不论收到与否,均认为已妥善寄往会员协会。
第九条 各会员协会应交纳入会费及年度会费,额度由亚轮联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 为成为联合会会员,亚洲国家/地区的联合会/协会必须向亚轮联会长提交入会申请,内容包括一份章程、体育主管机构的证明、机构人员名单以及其他所要求的信息。
加入亚轮联的申请必须还要有一名亚轮联创始会员或普通会员的签字,这些推荐其入会的会员要享有其权利,且不拖欠会费。
第十一条 终止会籍的方式
1、向亚轮联会长提出书面退会申请并在代表大会接受之后,方可有效。
2、在被查出有违反本章程、细则、规则、法规的框架体系时,在代表大会上2/3多数通过即可终止会籍。
3、在代表大会上有2/3表示要求开除会籍。此提议是在通告并由当场表决后产生的。某会员协会损害联合会的利益或该协会有意并坚持拒绝遵守联合会的规则、法规及细则或由联合会中央委员会或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第十二条 联合会将保留一份全员名称、地址入会时间及终止日期的记录。在代表大会期间,该记录可向任何会员公开。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任何普通会员在联合会任何选举中均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2、有权以书面方式向亚轮联会长申请检查联合会账目。
3、在书面向中央委员会提供材料后放弃其会籍。
4、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会费。
5、不履行义务的会员将不允许参加会议或在会议上投票。
第十四条 候选人资格
竞选会长、副会长以及中央委员会委员的通知必须在全体代表选举大会召开前的一个月送达秘书处。否则将不被接受。
1、亚洲轮滑联合会各会员联合会、协会有权推荐“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候选人应在国家(地区)性的轮滑协会担任秘书长(含名誉主席)以上职务,或该国(地区)轮滑协会所推荐的人。
2、亚洲轮滑联合会各会员联合会、协会有权推荐两(2)名“中央委员会”任意职位的候选人。候选人应在国家(地区)性的轮滑协会担任职务或是竞赛组织和管理方面的专家。
3、提名上述任意职务的协会、联合会,应该至少开展两(2)项以上的运动项目。
第十五条 选举办法
1、如果候选人数少于规定人数,这些人应该是自动当选。因此,选举无需进行。
2、中央委员会人员构成(按部门)
会长 1人
副会长 5人
单项委员 12人 (其中2人兼任审计员)
小计 18人
秘书长 1人 由会长提名
司库 1人 由会长提名
顾问 1人 由会长提名(顾问无投票权)
名誉会长 1人 无投票权
第十六条 失去资格
如果包括会长、副会长在内的任何中央委员会委员连续缺席包括全体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会议在内的亚轮联会议,他将失去亚轮联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责任
中央委员会委员应负责管理并执行亚轮联章程及规定。因此,他们不应代表其所在协会、联合会的利益。
尤其在关于锦标赛的组织方面,他们应管理并负责其所在单项委员会的运动项目。
第十八条 荣誉会长与委员
荣誉会长由会长提名。
荣誉委员由中央委员会提名。担任两届以上副会长的人员可担任一届荣誉委员。
第十九条 会长与副会长任期
亚轮联会长任期一届4年,可最多再连任1届。副会长任期没有限制。
第二十条 中央委员会在下列情况下应终止其会籍:
1、向亚轮联会长递交辞呈。
2、无正当理由连续2届缺席中央委员会会议。
3、此人无能力或无作为。
4、出现道德问题。
第二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应在每个日历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时间和地点可由会长决定。应在会前2个月将会议内容通知各中央委员会委员,内容包括举办会议的国家/地区,议程、地点,时间,处理的公务及条件、招待等。
第二十二条 在合理的时间内,会长可召集紧急会议。至少有50%的中央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才能构成法定人数,如果30分钟内所需法定人数没有到齐,出席的委员将作为法定人数。
第二十三条 会长,或在其缺席时根据资历,其中一名副会长将主持中央委员会的会议,如果会长、副会长均缺席,则出席者中要推选出一名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将决定有关章程、规则、法规的问题,则决定将是最后的有约束力的。各委员均有投票权,主持人有投决定性票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 为实施章程中涉及的目标,中央委员会向亚洲各会员国/地区开放:
1、在联合会利益认为需要或必须时,获得购买(吸收同类的停业的组织)租借、交流、收受礼物,为亚轮联的利益在必要或合适的时候获取各类财产的安置、租用或者所有权及优先权。比如:土地、建筑物,轮滑场及器材,家具,平常或其他效果,书籍,器具,报纸和期刊,仪器及设备,便利和住宿,转让、交出、授予、出租,抵押、转移,出售或者处理,放弃转让上述物品。
2、建立维护、改进、改变、发展,修理各种认为对联合会有必要的装置或家具,电器、仪器或设备。
3、将不急需的信托支出和债券投资到亚洲会员国/地区;由接受投资国/地区的政府授权,随时转变和转换其投资。
4、持有并管理亚轮联所拥有的动产及不动产,在联合会利益认为必要或必须时,担保、抵押、交换、出售、交出、转让、出租、转移或处理属于亚轮联的财产,或部分财产。
5、接受来自亚洲各会员国/地区政府或合作团体、机构或个人赠与款,在中央委员会认为比较合适的时候,参与这些团体的安排。
6、在认为合适的时候接受亚洲任何国家地区礼物的馈赠。
7、实行对联合会目标和利益有益的信托。
8、在中央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联合会可以发行公债,或以公债、债券、汇票,或联合会的其他证券、或以部分或全部的财产、动产、权益或非证券做抵押形式,为联合会借款或集资。为联合会集资,包括回扣、佣金、所有其他成本费和费用,可从联合会的基金中支付所有的费用。
9、为联合会收集捐赠和会费。
10、安排推广、管理、执行联合会的事务和活动,并以此目的任命官员、工作人员及其他雇员,并支付酬劳、工资和薪水。
11、从联合会基金中支付为联合会的建立、注册以及推广、管理和管理联合会事务的目的所用费用。
12、制定管理、管辖联合会及其他机构的规则、规定及细则,并在必要时更该、修订、废除上述文件。
13、成为与其有相似目标、活动及利益的国际组织的会员,或使其成为他们中的一员。
14、可暂停某会员一年的资格。若中央委员会提议暂停某会员资格时间超过一年的,须经中央会议上通过。
15、从事有利于实现联合会的目标及其他目的所有的事。
第二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应有责任确保联合会基金的安全存放。联合会资金应存入亚洲的会员国/地区的国立银行,这些银行的国家/地区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联合会银行账户应由3名有签字权的人中的任意2名联合运作,其中1人必须是联合会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账本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应保存在联合会的注册办公室,应在中央委员会会议上对中央委员公开,并对全体代表大会各会员国家/地区也要公开。
第二十八条 联合会财政年度结算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九条 代表大会由2种方式:
1、代表大会
2、特别代表大会
上述会议应由亚轮联会长召集
第三十条 联合会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两届代表大会间隔也不能超过24个月。会议前至少2个月确定会议的议程、日期、地点及时间,并通知各会员。
处理事务的有效法定人数至少为会员国家/地区的半数。
第三十一条 决议至少由出席国家/地区的半数投票通过。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出席代表大会,即使不代表其所在国家/地区也他们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第三十三条 代表大会处理的事务如下:
1、通过联合会关于过去2年中的工作报告
2、通过经审计过的过去2年内联合会的账目
3、指定审计员
4、选举中央委员会委员
5、重新制定/修改/改变以前的章程
6、批准活动计划
第三十四条 会长可因特别事务召集特别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及特别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寄出的会议通知被认为是合适的。
第三十六条 各会员国家或地区应在双排轮滑球、花样轮滑、速度轮滑、单排轮滑球项目上各有1票投票权,前提是他们要全额缴纳会费,并对这些项目进行注册。任何会议上的投票必须由与会会员落实到人,代表该国家联合会、协会或国家联盟的代表必须是该协会、联合会、国家联盟所属国家的公民,与会代表需向亚轮联秘书长递交所代表协会的国家联合会、协会或国家联盟的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 会长(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主持联合会的所有会议
2、以联合会利益为基础对所有争议向联合会提出建议
3、根据章程,与中央委员会协议后采取诸如罢免、解雇等纪律措施
4、与秘书长或司库一同操作银行户头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在会长缺席的情况下代替会长
2、全面协助会长工作
3、负责亚轮联各单项的操作程序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由会长指定)
1、按会长指示召集联合会所有会议
2、做所有会议的会议纪要
3、发布日常通知和通函
4、接收入会申请,然后应交中央委员会
5、代表联合会签署会费、捐款等收据(发票)
6、签单和支付费用
7、要对实施予联合会或领导层的法律行为进行维护,必要时可采取法律程序
8、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处理事务
第四十条 司库(由会长指定)
1、收集和接受各种会费、捐赠及银行存款并出具收据(发票)
2、如有必要,保存现金账目,以及诸如此类的账目
3、与会长和秘书长一起操作银行户头
第四十一条 当中央委员会会认为符合联合会的利益时,它有权提出细则、规则及法。 这些规则和法规可由出席代表大会的2/3多数代表通过、进行改变、更改、废止或增加。
第四十二条 联合会的收入和财产,不论何时获得,都将仅用于推动联合会活动,不得以支付或转账形式,直接或间接通过分割,债券或个人分红的方式给联合会会员协会的工作人员。
这里不包括支付联合会官员或服务人员的工资或交通费,即指那些为联合会出过力的人。第四十三条 属于联合会动产、不动产,受托管理人除外,均应由现任联合会会长、秘书长和司库暂时管理。财产是由退位的会长、秘书长和司库各自转给继任者,不需要司库立任何契据。
第四十四条 关于联合会事务或有关联合会事务,联合会和其会员间不论发生什么样的争执、申诉和分歧,均由联合会的中央委员会仲裁。中央委员会可将这些争执或申诉交给其指定的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一名亚轮联副会长和具有相关知识的轮滑界的2名独立的人员组成,以恰当评估情况。仲裁委员会必须在裁决后3个月时间内将其决定送交并通知各有关方面。对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任何申诉必须提交亚轮联代表大会。亚轮联代表大会的决定是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
本章程自2018年9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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